1、第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一條,第四款修改為:“禁止溺嬰、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?!薄?span style="display:none">tSP子文庫范文網
2、溺嬰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。
3、溺嬰,一直是中國父母處理不愿撫育孩子的方式之一。
4、禁止溺嬰、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.
5、禁止溺嬰、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。
6、中國法律明確規定,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.
7、文章通過對溺嬰行為的界定分析了溺嬰的原因及產生的社會后果,并對如何抑制這種現象作了進一步的探討。